有些人
喜欢用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 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 一言不合就开打 打架不是目的,也不能解决问题 容易使矛盾升级带来更大的冲突 近日 城东公安分局大众街派出所 接到110指令称: 南山路清水瓦台门口有人持刀打架 案件详情 接警后,大众街派出所民警立即组织警力前往事发现场。案件发生后,分局督察大队第一时间介入,对案件办理展开全程监督。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报警人马林(化名)站在一辆白色丰田车旁,车后排坐着三名男子,两边的男子死死抓着中间男子手臂,见此情景民警立马上前查看并制止,根据民警现场调查发现后排车座以及中间男子裤子上有大量血迹,车内中控台上放着一把带有血迹的木质柄刀具,民警进一步检查发现中间男子右侧大腿部受伤,于是第一时间联系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对受害人进行救治。同时,民警对其他三人进行控制,传唤至大众街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调查了解,7月16日晚,违法行为人马林(化名)发现其妻子与受害人马平(化名)在微信聊天时互发暧昧信息,心生不满,于是与其父马福(化名)、舅舅周田(化名)约定商讨解决此事。 第二天早上,马平却主动约马林见面,马福、周田怕两人单独见面容易冲动出事,于是决定三人一起前往约定地点。见面后,几人决定上车谈论,马平便跟着三人一起上了周田的车,车辆行驶过程中,几人发生激烈争吵,违法行为人马林、马福对马平实施殴打,等车行驶至南山东路清水瓦台旁巷道时,周田停下车,几人继续争吵,这时周田发现马平怀里揣着刀具,便立马下车与马林调换位置,和马福合力夺取马平携带刀具,在夺取过程中,致使马平右大腿内侧受伤,见马平受伤后,周田和马福让马林报警。 经讯问 三名违法行为人 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小编想说
对待问题要理性
不要冲动,故意伤害他人
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源:西宁城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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