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大通县的关先生向栏目反映,2017年他给女儿买了一份保险,可当女儿生病后,保险公司却并没有按照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要求关先生签署相关疾病的免责条款,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关先生  当事人:我现在认为他们属于在卖保险的时候,就是夸大事实,我要求保险公司解除这份合同。接触这份保险合同退还我后期18,19 ,20这三年的保险费用,因为你现在不能按合同履行。

关先生表示,2017年3月,他通过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给妻子和两个女儿购买了三份疾病保险,希望家人如果日后生病了,除去社保报销费用,还能多一份保障。三份保险得内容都相同,每年一共缴纳一万多元的保费。

关先生  当事人:当时说的是终身制的这么一个保险,当时说的额度是如果没有保险的,没有社保的,他赔70%,有社保的赔90%,我们2017年保了三份险。

2017年底,关先生的大女儿因乳腺增生在西宁市大通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关先生也联系了保险公司。

关先生  当事人:住院以后,我把住过院的所有材料都给他们了,他们没有按合同给我执行理赔。起初他们给我报了40%,还不到40%。对于这个额度我还是不太满意。结果找到保险公司,又给我补充赔付了百分之十几,不到20%。这样算的话,前后累计赔付不到60%。

关先生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给女儿报销总医疗费用减去社保报销费用后90%的医疗费,记者也在合同中看到了相关条款。

关先生  当事人:他当时是说有一些药,不在他们的保险范围之内,我还专门问了业务员,以后会不会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你们到底额度是多少,业务员跟我说以后只能按合同规定走。以后不可能会像这次一样,变成额度这么少,额度这么少的话,你也不可能再去保我们这个险。

既然合同明确规定了报销比例,那么在实际的保险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实际报销比例与合同规定的报销比例不相符的情况,保险公司要求关先生签订的免责协议,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也赶往了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了解情况。

刘女士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工作人员:关先生是2017年的3月份的时候购买了我公司的一份乐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同时附加了一个一年期的住院医疗保险这个附加险,名称叫做泰康附加乐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他有争议的就是这个一年期的这个附加险,这个附加险交费金额是187元,他保证期限是一年,然后主要是一个住院费用的这个社保报销后的补充保险。

该工作人员表示,关先生女儿实际是在2018年1月份住的院,当时没有按照90%的比例给其报销医药费用,是因为关先生的女儿并没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就医。

刘女士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工作人员:据公司核实这个情况,是因为被保险人住院是非定点医院住院,导致我们总公司理赔,核算的时候是按60%进行赔付。这是在我们(合同)条款中有列明的这个定点医院要求,要求就是被保险人如果住院的话是需要通过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诊疗然后再进行理赔核算的。

工作人员表示,后期关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考虑到关先生的现状,出于社会责任角度考虑,还是对关先生进行了补偿,工作人员通过查询表示,当初被保险人共花费了2400元左右的医疗费,刨除社保报销的1300多元,再除去200多元的自费药品费用,保险公司共给关先生女儿报销了8000多元的医药费,达到了90%的报销比例。至于关先生所说的免责协议,也是根据保险的特点决定的。

刘女士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工作人员:那现在产生争议的保单是这个附加险小病医疗的保单,这是一个一年期的险种,一年期的险种在履行完合同条款内容以后,到期终止以后,他签订了这个续保协议。续保的这个过程中呢,我们有个三年审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根据这个之前的理赔时审核出来的这个小病,进行了一个责任免除,所以需要签署一个免责协议,那如果客户认可的话,免责协议签署完保单继续有效,那如果客户不认可的话,保单就终止了。

工作人员表示,关先生女儿当初患病的保单,是一年一续签,被保险人也一直在续签,总公司每三年审查一次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续签要求,关于该规定保险合同也进行了说明。2020年审查时,发现被保险人患过乳腺增生,不符合续签标准,如果被保险人仍想续签,必须签署关于该疾病的免责条款,降低保险公司风险,而保险公司和关先生沟通免责协议时,该保单正在处于到期失效状态。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关先生要退还三年保费的要求,并不合理。

刘女士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约定的这个内容,当时客户签订的主险需要交费20年,那现在在保单的第4个年度客户提出要退保的话,退还的是保单载明的现金价值,所以不能给予扣合同以外的这个利益寄付保单载明的这个现金价值都是在合同中有列明的,具体是根据产品和期限的不同,现金价值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

同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核算,并与关先生进行沟通。此外,记者也了解到,关先生也已经将问题反映给了当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也已介入此事,那么保险公司签署免责协议的做法是否合理,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王有毅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关于这个免责条款这一块,保险公司其实是有这样一个权力去出一个这样的描述条款,因为考虑到他的这个病情的特殊因素,可能保险公司这边也需要承担极大的风险,并且上一年度的所签订的这个保险合同也已经到期了,所以说保险公司是有权利出具这样一个免责条款来降低自身风险的。

此外律师还表示,如果关先生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履行存在异议,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也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关于关先生要求退还三年保费的要求,并不合理。

王有毅  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因为自2017年开始,关先生是同这个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以来,他每年都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然后保险公司也承担了他这边的商业疾病险,例如像在2018年多,她生了一次病,然后保险公司也依据保险合同,为她进行赔付,这期间他一直在享受着这些保险的待遇,所以说这个保险是不能退的。

采访中律师建议,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不懂的地方及时询问保险公司,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避免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

来源:百姓1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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