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0日,西宁市城北公安分局接到一通报警电话,电话那头传来微弱且惶恐的声音“警察叔叔,有人欺负我,我害怕”。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出发前往事发点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某理发店,到达案发现场后警察发现受害人是未满14周岁小女孩,当警察试图询问事情原委时,小姑娘芳芳有些惊慌过度,哽咽着根本说不清发生了什么。

  (网络配图)
  归案
  民警经过调查,得知当天芳芳和母亲一同来到理发店理发,母亲在一楼理发,而芳芳被理发店的员工张军带至二楼洗头。面对民警的讯问,张军如实相告:“小姑娘长得标致性格又温柔,格外吸引我的注意,就主动和芳芳套近乎,洗头过程中就一直和她聊天。之后,我以整理衣物为由将芳芳带去了二楼较为安静且私密的烫染室内……”
  原来,张军将芳芳带到烫染室后两次脱下芳芳外裤并对她搂抱、亲吻脸部。瘦小的芳芳根本没办法摆脱张军,只能奋力挣扎。而抱有侥幸心理的张军认为芳芳年龄小且单纯,而且这种事对于一个女孩来说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就吓唬芳芳不要告诉任何人包括母亲,还说这事说出去了会毁了她的名声。
  张军本想用几句甜言蜜语就把事情压下去,没想到机智的芳芳借着上厕所的机会拨通了警方的电话。
  2018年9月1日张军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15日依法逮捕。
  领刑
  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军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和第3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鉴于张军认罪态度较好,确能知罪、悔罪,且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张军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张军因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青海法制报、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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